晨晨留下的“遺書”
瑤瑤留下的學生卡
 
  □記者郭啟朝通訊員屈連文文圖
  本報南陽訊11月14日下午,南陽市三中13歲女生晨晨(化名)在其居住地附近一民宅四樓墜下,搶救無效4天后凌晨死亡。目前警方已排除他殺的可能,其留下的“遺書“顯示有自殺傾向。
  昨天上午,晨晨的父親李玉貴向記者講述了女兒死亡的經過。
  李玉貴30多歲,家住方城縣券橋鄉,是一名出租車司機,夫妻二人在南陽大官莊附近租房居住。晨晨是家中的長女,今年13歲。升入初中後,擔任班級的數學課代表。
  李玉貴流著淚告訴記者,事後他們瞭解到,11月14日上午該班數學老師組織數學模擬考試,考試期間身後有同學多次喊晨晨,晨晨回了一下頭,被老師發現認定其作弊,而且不聽任何解釋,立即讓她搬著凳子到教室外面考試。在教室外面,被清出考場的5名男生對她進行了嘲笑。晨晨當天中午回到家,哭著飯也不吃。下午1時許,在距離家門口300米遠的一棟民宅前,被人發現從4樓墜下,當場昏迷,被送往醫院搶救4天,於11月18日凌晨死亡。
  晨晨墜樓後,警方從其身上發現一張紙條,上面寫道:“……你們教的是什麼?在小學,我們數學都是中等的,在你這,我變成了不及格的學生,這就算了,考試還把人家叫到外面,叫我一個女生,丟都丟死人了。你被叫過嗎?你知道這是什麼感覺?我不會再走進這個破學校的門。你們都是什麼東西……”
  南陽市三中主管教學的副校長郭偉東介紹說,14日上午,初一年級21班進行摸底測試,由於該班有80多名學生,座位非常擁擠,考試時容易出現作弊現象。為了摸底測試考出真實成績,數學老師就挑出6名同學在走廊上考試,其中晨晨是唯一一名女生。
  郭偉東說,14日下午1時50分,得知晨晨墜樓後,校領導立即安排其與政教主任、初一年級21班班主任趕到醫院看望並湊了2700元錢預交醫院,後又送去了4000元用於搶救。
  跳樓事件發生後,該學校師生及聞知此事的家長都為女孩的行為深感遺憾和惋惜,紛紛表示:“應該註重學生心理素質教育,建議開設心理輔導課程。”“請大家珍愛生命,因為生命不僅僅屬於你自己!”“校方也應該反思眼下的教育方式,學生的學習壓力、心理壓力太大。”
  目前,宛城區教體局、南陽市三中正在與死者家屬協商,處理善後事宜。
  初三女生跳樓因為在校被罰站一天?
  □記者郭長秀通訊員龍邦文圖
  本報焦作訊焦作市萬方中學初三女生瑤瑤(化名),因前日家庭作業沒做完,11月10日在學校被罰站一天,當晚放學回家後,就從自家的7樓跳樓而亡。
  昨日下午,瑤瑤的媽媽徐女士哭訴,事情都過了9天了,到現在學校也不給個說法。
  “11月10日中午,瑤瑤放學回家後對我說,老師讓家長下午到學校一趟。”徐女士說,當天下午正好有事脫不開身,就沒有到學校。哪知晚7時30分許,瑤瑤回到家就上到她家的7樓跳下去了。經醫院1個半小時的搶救無效,14歲的瑤瑤被推進了太平間。
  徐女士說,後來才聽瑤瑤同學講,瑤瑤因9日的家庭作業沒做完,被老師罰站了一整天。
  “瑤瑤出事後,我多次向學校討要說法,學校總是說瑤瑤不是在學校出的事,與學校沒有任何關係。”
  昨日下午5時許,萬方中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:“瑤瑤被罰站一天的事,根本不存在,因此學校根本沒有責任。”該負責人還說,這名學生平時因為不認真做作業,被老師叫家長的事時有發生。
  該負責人說,出於道義,學校已經考慮給瑤瑤家長一些慰問金。
  就瑤瑤跳樓一事,金研律師事務所郭淑霞律師說,如果被老師罰站了一整天屬實,瑤瑤跳樓,學校是有一定責任的。她說,我國九年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,學校嚴禁對在校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體罰。
  郭淑霞說,作為瑤瑤的家長,也有監護不力的責任。F
  編後
  兩朵小花還未綻放就已凋零,帶給人們不盡惋惜,更讓親人痛徹心扉。痛定思痛,作為學生、家長、老師的我們能做些什麼?
  對學生來說,我們要明白,委屈、挫折也是生活的一部分,人總是在挫折中一步一步成長的。不要輕言放棄,尤其是放棄最寶貴的生命,因為生命只有一次,放棄了你就再也沒有證明自己的機會了,所以,哪怕是為了你的“敵人”,你也要活得更精彩,這才是真正的“報複”。而且,生命也不僅僅屬於你自己,想象一下親人天天以淚洗面的場面,如果這是你造成的,你敢說你不後悔嗎?有什麼委屈,講給爸爸媽媽聽,他們是你最忠實的聽眾,會幫你重新獲得力量。
  對家長來說,我們除了關心孩子的吃飯穿衣、學習成績,對他們的內心世界到底瞭解多少呢?有多久沒有和孩子好好談心了?無論你工作有多忙,你也要抽出時間傾聽孩子的聲音,因為孩子需要你。
  對學校和老師來說,應該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,是不是對學生造成了太大的心理壓力?對孩子們的心理素質教育足夠重視了嗎?老師,不僅僅要做一個知識的傳授者,更要做的是孩子的知心人。
(原標題:小女生莫輕生,有委屈講給媽媽聽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e81vefzn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